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行政事业类预算项目验收评分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16年2月29日以“水文财〔2016〕7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确保预算项目的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水利部中央级预算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对水文局机关本级及局属预算单位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的行政事业类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三条 项目验收是指在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以编报和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实施方案等为依据,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组织实施、资金使用与管理、完成内容与成效等进行全面系统地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验收评分是对项目按照100分值对项目进行打分,主要包括业务工作(50分),预算执行(40分),验收材料管理(10分)三个方面内容。

第二章 业务工作

第五条 项目立项情况阐述完整(2分),立项依据围绕单位中心工作(3分)。立项情况应符合以下基本情况: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

(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

(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承担的单位或部门,承担项目的责任和任务明确,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5分)。

第七条 项目工作内容应与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列明的工作内容、目标保持一致、无调整,符合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并要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必须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进行量化说明(15分)。

第八条 项目工作进度应清晰、合理,并与年度实施方案列明的工作进度保持一致(5分)。

第九条 项目成果质量将与水文局各类对于成果质量奖项、评分挂钩,如水文测验产品质量优质奖、突发污染监测先进奖、水环境监测成果资料复审评分等(15分)。

第十条 评价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明确、量化的实施效果(5分)。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以年度项目预算为准,实行专款专用,按照预算支出明细严格控制开支,项目预算明细中没有的内容不得列支。项目财政经费的开支内容不得超出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各类开支范围(20分)。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按照项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及时、准确的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具体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对符合政府采购法规规定的,按政府采购程序、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选择具备政府采购资质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中标和指定的产品(8分)。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及时登记、验收、入账(6分)。

第十三条 项目签订的合同必须与项目工作紧密相关、符合业务工作需要,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都能严格按《水文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工作量、费用金额、付款方式等要素必须明确、可行,执行完毕后及时组织验收(6分)。

第四章 验收材料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档案资料要符合完整、准确、系统性要求,并已按要求完成收集、整理、归档(4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预算单位应如实提供如下文件资料(6分):

(一)项目预算编制及批复文件,含“一上”“二上”预算中有关项目预算编制说明、项目申报文本,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批复文件等;

(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三)完成成果清单及成果管理情况,含项目工作内容完成情况表;

(四)单位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财务账表、国库集中支付情况清单及项目决算表;

(五)对外委托合同文本及验收情况,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含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表;

(六)设备购置清单,含项目购置设备情况表;

(七)审计、检查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告等;

(八)验收组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水文局行政事业类预算项目验收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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