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0年11月25日以“水文办〔2020〕33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文局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文件精神,结合水文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水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应事先填报《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见附件),部门工作人员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局副总、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出差也应严格出差审批制度。负责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费用标准

第一节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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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三)水文局机关已为职工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不再报销随火车票和飞机票购买的保险费用,赠送的交通意外保险不予报销。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时,发生的订票费、托运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票据报销。

第二节 住宿费

第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限额报销标准按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节 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包干标准如下:青海、新疆、西藏120元/天,其他地区100元/天。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没有交纳伙食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节 市内交通费

第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

出差人员带车随行的,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在当地租车开展公务活动的,租车期间不得领取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没有交纳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特殊出差事项管理

第八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差旅费。下列特殊事项因故不能取得住宿发票的,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说明,经单位领导签批同意后可按出差规定予以报销相关差旅费:

(一)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水质应急监测等应急工作,在应急现场无法取得食宿发票的。

(二)开展水文断面巡测、河道地形测量、野外查勘等水文业务工作,食宿在测量船上而无住宿发票的。

(三)因工作需要,出差人员到异地出差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往返而未发生住宿的。

(四)出差人员住在自己、父母或朋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

第九条 水文局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报销:

(一)参加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到武汉市(含远城区)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局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学会、协会、培训机构等组织的有偿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方可参加有偿培训。

1.往返培训地点发生的差旅费用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其中到武汉市(含远城区)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培训期间产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若培训组织单位不提供伙食的,按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3.培训组织单位按标准收取的培训费经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在“培训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条 根据水文局作为事业单位既从事基础公益事业又开展横向创收的特点,对下列情形的报销规定如下:

(一)往返机场发生交通费用的报销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而无单位车辆接送机场的,其往返机场发生的出租小汽车费用(该出租车费用必须与所乘坐航班时间相对应)可据实报销,报销后不再领取当天市内交通费包干补助。

2.工作人员携带较多资料或时间较为紧迫的情况下乘坐飞机去北京汇报工作、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等, 由于北京机场距市内较远,已超出一般城市市内交通距离,出差人员乘坐机场至市内往返的出租小汽车可凭票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补助按标准定额发放,用于市内交通支出。

(二)部分人员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及住宿标准

1.被正式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比照司局级人员乘坐高铁一等座。

2.出差人员随长江委设计院等业主单位开展项目洽谈、验收、查勘等,因对方单位统一安排住宿而导致住宿费高于差旅费住宿标准的,出差人员需事前向单位领导请示并同意,报销时写明原因经签批后据实报销。

(三)出差武汉市远城区的报销

因工作需要到武汉市远城区开展非会议、培训的公务活动,且发生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经单位批准外派人员差旅费的报销

经单位批准外派人员往返路途期间的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外派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如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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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评审会、鉴定会、讲学、讲课、咨询等,如果是因外方单位邀请参加的,一律不得在水文局机关报销差旅费各项费用;如果是因工作需要由本单位派遣参加的,水文局机关在差旅费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不再报销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发生的国内段差旅费,国内出发当日能够到达国外目的地,并按出国费管理规定领取伙食费及公杂费的,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的,应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四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办理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审批表、按规定乘坐的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租房协议、对方不能安排住宿的情况说明等有关凭证,由经办人填写水文局机关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字,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报销程序办理报销业务。

第十六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住宿费等费用,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其中飞机票款、住宿费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出具情况说明,并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水文局机关出差人员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水文局机关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局领导、部门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本部门公务差旅活动严格把关,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据实按规定标准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或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的人员,除禁止报销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加强差旅费报销的监督管理,财务审计处应认真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应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武汉市远城区是指黄陂区、新洲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汉南区、江夏区。

第二十一条 各勘测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水文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文办〔2014〕256号印发的《水文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及水文财〔2016〕218号印发的《水文局机关差旅费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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