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机关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11月29日以“水文财审〔2021〕547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水文局机关项目评审费的发放行为,参照《长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机关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发放和申领的通知》(办人劳〔2016〕95号)文件精神,结合水文局生产科研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费是指由水文局机关承担的各类项目评审、审查、咨询、验收过程(以下简称项目评审)中,由水文局机关支付给专家的税后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由主持单位聘请的水文局机关在职以外的评审专家和代表。

第四条 以会议形式或到项目现场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评审时间在两天以内的,一般专家为800-1000元/人·天,高级专家(专家组组长、院士、大师、首席科学家等)不宜超过1500元/人·天。

2.咨询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后,一般专家为400-500元/人·天,高级专家不宜超过1000元/人·天。

3.单项评审费最高限额为:一般专家不宜超过3000元/人,高级专家不宜超过6000元/人。

上述标准国家另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进行项目评审的,评审费标准视项目大小按200~1000元/人·次执行。

第六条 发放的评审费均应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水文局机关在职人员参加由局机关或局属各单位组织的评审活动,不得领取评审费、咨询费、劳务费,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

第八条 水文局机关在职人员参加水文局之外单位组织的评估、咨询、评审活动,或者是上级部门组织的评估、咨询、评估活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九条 评审费发放应履行审批程序。评审费的申请报告由承办部门提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评审会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期限。当会期超过1天或单人次评审费标准达3000元及以上的,应报局领导签批。

第十条 水文局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按《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为水文局机关,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勘测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水文局项目评审费发放暂行办法》(水文财[2015]16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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