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治理“小金库”暂行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14年5月23日以“水文办〔2014〕170号”文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的要求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结合水文局实际情况,下列行为认定为“小金库”:

(一)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1.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所收取的费用、礼金(礼品)或罚款未按规定缴存专户或上缴本单位账户;

2.为有关地方单位和部门提供防汛、水文资料的收费未缴入规定账户;

3.有关单位赞助或补助、补偿的资金未入规定账户。

(二)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1.处置固定资产或废旧材料变价处理收入未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2.代本单位收取个人或其他单位及出租户已由单位报销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卫生费等未按规定上交财务的;

3.房屋、交通工具、仪器设备出租出借的收入未纳入单位账户管理;

4.应收而未收(或少收)租金,直接在对方单位提取现金,发放有关劳务费或报销消费票据抵减租金。

(三)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1.会议费多开发票,将结余留置宾馆、酒店另外消费或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2.以召开会议和培训名义在宾馆、酒店开发票,实际未召开,将资金留置宾馆、酒店另外消费或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3.以劳务费、租车、租船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而实际未支付,回单位报销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4.以发放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等名义在税务部门开具发票或填制报销单签名形式,实际未支付,套取资金留作它用。

(四)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薄核算设立“小金库”。

1.各单位和部门自己组织的创收收入未纳入本单位法定账簿,留在各单位、部门留作它用或另外设立账外账;

2.各单位和部门自己组织的创收收入向对方单位直接收取现金不入规定账簿而留作它用。

(五)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1.以签订各种合同、结算工程、维修项目等名义转出资金,再从对方将资金转回到其它账户或提取现金留作它用;

2.虚开购物发票报销,将资金留作它用。

(六)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七)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等。

第四条 水文局及所属各单位(含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出租出借收入、固定资产处置报废变价收入、劳务收入、投资收益、各种摊派、赞助、捐赠收入、各种形式的回扣、佣金以及其他等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本单位(本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账簿统一管理。

第五条 水文局及下属各勘测局应加强财务管理,加大对所属的单位和部门监管力度和宣传力度,消除侥幸心理,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对小金库可能存在的重点部门和单位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 水文局设立并公布“小金库”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在各项内部和外部财务检查中发现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水文局将对小金库资金直接予以没收,对已使用的小金库款项予以追回,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2万元罚款。同时按《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第八条 对在“小金库”检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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