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加强基层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试行)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18年6月20日以“水文财〔2018〕244号”文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以下简称勘测局)下属的勘测分局、河道中心等非独立核算报账单位(以下简称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与勘测局同城的勘测分局(河道中心)应撤销银行账户,指定专门报销人员,负责到勘测局报销业务费用。异地的勘测分局(河道中心)应设置财务岗位,配备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条 基层报账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财务管理负责,并应同时指派一名副职领导协助管理,形成经济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单位协管财务的副职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财务监管体制。

第三条 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设,财务印鉴严格分开保管。

第四条 基层报账单位所有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基层报账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任务,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编制收支预算并上报各勘测局。勘测局应加强对基层报账单位预算管理,指导基层报账单位经费预算编报,并审核汇总。

第五条 年度预算经水文局批复后,勘测局应及时分解细化至基层报账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检查,建立对基层报账单位预算执行考核机制。

第六条 基层报账单位财务人员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会计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月度终了按时整理编报财务月报资料,本月的财务月报资料和原始凭证等在次月10日前上报勘测局;年底12月的财务月报资料和原始凭证等在次年元月5日之前上报勘测局。

第八条 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一般不得跨年度挂账。

第九条 统一基层报帐单位的会计核算方式,勘测局应组织对所属基层报账单位的账目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在2018年6月30日前全面推行用友财务软件,并应做好手工账和电子账的衔接及相关培训及指导工作。

第十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审核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支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完备、附件齐全。财务人员应严格单据审核,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勘测局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大额发票应履行查证手续,核实发票及经济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定额发票报销时要上网查验真伪;白条报销需提供对相关事项的经过、原因、发生时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同时业务经办人员还应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第十三条 劳务费支出单据必须列明劳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基层报账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实物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定期与勘测局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定期开展实物资产的清查,对符合处置条件的固定资产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上报勘测局。

第十六条 加强房屋出租的管理,基层报账单位的房屋出租原则上由勘测局统一管理,严格履行房屋出租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及时汇缴至勘测局账户,由勘测局统一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 现金支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避免大额现金支出。

第十九条 凡属于《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结算目录范围,且满足公务卡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未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附具体原因说明。

第二十条 可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不宜使用现金结算;确实需要现金支出的,勘测局应有具体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会议费、培训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差旅费报销管理,勘测局应明确所属基层报账单位测区范围内的差旅费报销条件并报水文局审查备案,不符合差旅费报销条件的不得报销差旅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差旅补助。

第二十二条 加强接待经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度控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加强劳务费的管理,基层报帐单位临时劳务用工连续超过10天的需报勘测局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时注明用工时长、人数和劳务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船用、车用油燃料及车辆维修的管理,建立油燃料及车辆维修台账,完善油燃料购买和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基层报账单位需签订合同的,必须以勘测局的名义签订,合同审批纳入勘测局统一管理;合同文本要素要齐全,合同要素应包括安全方面、廉政方面的条款;合同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同成果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48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规定,开立、变更、撤销基层报账单位的银行账户;每年1月31日前向批准开立账户的财政部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不得将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

第二十七条 勘测局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对下属基层报账单位的财务监督和检查制度,完善支出审批制度,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健全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的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勘测局应定期开展对下属基层报账单位财务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指导和培训,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基层报账单位对本单位财务事项负直接责任,主要对财务原始凭证及会计档案、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和真实性负责。勘测局负领导责任,对基层报账单位的经济业务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挥领导、监管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条 本规定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间各勘测局应将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上报水文局财务处,财务处收到勘测局的意见后应及时汇总研究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