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19年11月20日以“水文发〔2019〕46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文局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文局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由单位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由纪检监察、干部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第四条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单位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可根据需要设置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成员由联席会议成员部门选派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监督、指导下级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办法;

(二)研究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下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草案,研究并确定临时增加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研究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范围或公告方式、整改要求和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建议;

(五)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在联席会议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办理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等具体事项。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文件和制度规定等;

(二)负责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

(三)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

(四)调查了解本单位及下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建议;

(六)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信息和情况通报,总结交流、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等;

(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八)负责联席会议文件、资料的运转、立卷归档和其他事务性工作;

(九)督促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十)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各成员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正确有效地运用审计结果,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问题处理、责任追究、结果公告等工作,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审计结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向审计部门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情况;

(二)根据需要,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三)依纪依规受理经济责任审计移交的案件线索,查处违规违纪问题;

(四)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职权范围内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根据问责决定,组织实施问责;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

(六)对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推动、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七)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八)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干部人事部门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审计结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干部管理需要,就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出建议,委托审计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因干部管理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商审计部门研究,按规定程序办理;

(四)根据需要,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根据问责决定,组织实施问责;

(六)根据审计结果或审计移送的问题,依据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八)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九)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十)对下级干部人事部门在推动、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十二)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推动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审计结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中央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及要求,起草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或文件;

(二)商干部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建议,并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确定计划草案,报请联席会议审议;

(三)根据干部人事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文件,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交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四)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出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督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整改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相关的问题和事项;

(七)向联席会议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建议;

(八)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结果;

(九)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等形式报送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

(十)对下级审计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十一)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推动经济责任审计,运用审计结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需要,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支持;

(二)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并将其作为采取措施、完善制度办法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经济责任问责建议;

(五)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以及运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部门;

(七)办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或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工作规则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联席会议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末或年初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分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重大问题和事项,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等。

临时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或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召开,或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召开。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部门意见后,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提前将会议讨论议题有关文件资料报送各成员部门,并通知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三)联席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体讨论,协商确定。

(四)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工作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联动机制,为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以联席会议为平台,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过研究审计发现的问题,解决审计整改的难点。

根据需要可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部门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对重大违法违规、屡查屡犯、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单位实施重点督查,对未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相应的处理或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传达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讲话精神,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典型案例等,讨论解决日常事务,布置下一步工作。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决定召开,审计部门负责召集,办公室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对联席会议所涉及的事项和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水文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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