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7月12日以“水文财审〔2021〕29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果,保障各部门管理职能的正常履行,杜绝资产的浪费和流失,根据《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长江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水文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水文局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水文局机关占有、使用、控制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各部门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通过各种方式形成的软件资产,应当纳入资产管理体系。对达到固定资产价值和使用年限标准的软件,要纳入资产进行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开展软件资产管理工作。如各部门集中研发的与相关硬件不可拆分的信息系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各部门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或者自行研发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五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标准及使用年限,参照财政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财资〔2016〕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实行绩效管理。水文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包括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人员配置、账实相符、配置效率、使用效果、处置等纳入年终部门绩效考核,并实施跟踪问效。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为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财务核算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制订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局机关固定资产的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管理、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三)按照规定审核固定资产处置等事项,逐级上报审批,组织实物资产管理机构对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调剂工作。

(四)研究落实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组织编制局机关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和预算,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五)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负责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工作,组织办理固定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及报损报废等业务。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综合事业中心(以下简称事业中心)是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局机关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具体调拨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实物资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规定组织各部门办理资产处置工作,离退休、调出人员办公设备回收入库工作,向财务审计处报送资产调配、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水文局机关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房屋出租的日常管理和租金催收工作,按规定办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置具体工作,并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并登记车辆运行管理台账。

(五)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并向其报告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具体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建设管理与安全监督处(以下简称建安处)负责组织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工作,负责资产信息化管理。建安处按照审核批准的购置申请实施采购,对于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完成新采购设备的入库登记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劳动处在办理职工退休、离职、调出和内部调动等手续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并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机关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具体管理,负责本部门所占有、使用、控制的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各部门应指定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保管和清点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落实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部门内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拟订本部门固定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向财务审计处申报预算。配合建安处做好固定资产的采购事宜。按授权协同相关部门开展以项目为单位的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三)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台账和大型设备资料,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与统计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人员变动时(调动、辞职、退休等)的固定资产交接及登记变更手续,并及时联系事业中心做好资产变更登记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存量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和运行维护。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本着以存定增、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结合本部门资产存量和处置等情况,按照国家有关配置标准配置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各部门新增固定资产一般有购置、自制、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无偿调入、调剂等方式。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增人员编制的;

(二)增加工作职能或任务的;

(三)未达到配置标准或者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

(四)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等。

挂职交流、临时借调人员所需的固定资产应优先在存量资产中调剂解决或使用原单位资产,原则上不予新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资产配置标准,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购置一般程序为:

(一)每年部门预算上报前,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提出下年度购置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处置数量),填报《___年度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附件1),并在水文局综合办公系统填报。

(二)各部门提出的购置计划及其资产存量状况由财务审计处、事业中心和建安处初审、汇总,提出审核建议,经水文局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纳入各部门年度预算。在实施时,由各部门填报《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2),经审核后由建安处实施采购。

(三)各部门拟购置未列入购置计划的固定资产,或购置计划有变动的,应填报《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附件2),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属于更新固定资产的,还应同时提供《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8)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财务审计处审核各部门报送的《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经费渠道明确、配置标准合规的,予以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后,由建安处实施采购。购置申请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擅自购置。

第十六条 以接受部属各单位内部调剂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接受调剂部门根据批复填写《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调剂单》(附件3),办理资产接收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各部门接受部属以外单位捐赠资产,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应包括捐赠双方名称、资产清单、价值依据和相关条件等,并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各部门接收外单位移交资产,未有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的,经办人须及时向事业中心备案,并由事业中心建账备查,待手续完备后,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及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验收一般由建安处组织事业中心和相关部门进行,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在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5)上签字确认。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运转是否正常,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有关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等。专用仪器设备验收,应由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重要的购置项目,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事业中心对各部门购置、接受调剂、基建移交、接受捐赠、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进行验收、登记,建立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卡片(附件4,一式三份)和台账(或明细表)。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财务审计处方能办理报销手续,完成账务处理。事业中心应及时打印固定资产二维码标签,贴置在固定资产实物上,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识别标志。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本部门固定资产兼职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明确每项固定资产使用和维护监管人。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情形的,对所用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变更、交还等手续,填写《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内部信息变更登记表》(附件6),并及时交由事业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卡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事业中心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核对资产实物与账卡,并与机关财务审计处的资产账目核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确保实物资产的完整性。固定资产盘点清查中核对发现差异时,相关部门应逐项查明原因,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财务审计处要及时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局机关要逐步建立部门之间对大型仪器、专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各部门如有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应交由事业中心统一管理,由有关部门协调调剂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各部门拟处置固定资产事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向事业中心申报。

(二)技术鉴定。事业中心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鉴定小组,形成审核意见,填报《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附件7)。

(三)审核批准。事业中心对机关固定资产处置及时上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资产处置事宜,涉及重大资产处置、出租、对外投资、置换等须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四)评估备案。事业中心对各部门需要评估的拟处置资产,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及时上报长江委财务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事业中心组织对各部门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置,并及时上缴处置收入。

(六)账务处理。财务审计处和事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资产处置须由使用人(监管人)申请,填报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逐级审批后方可办理报废(附件10)。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已经达到或超过规定可使用年限且不能继续使用;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性能技术指标无法满足要求;因技术严重落后必须用新的或先进的设备设施替换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固定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处置手续,申请报废的资产应当有对应的实物资产且账实相符。

对于已达到规定可使用年限但能够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运行维护成本等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事业中心申请报废固定资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废申请文件;

(二)《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8);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报废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由事业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实物资产回收工作,并登记造册,拍照留存,财务审计处、纪检等部门参与实施,报废批复后,事业中心按规定及时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售、出让、转让固定资产应依法依规进行资产评估。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必须及时报告,落实固定资产丢失、毁损行为责任人,结合保险赔偿等因素,确定相关损失,明确赔偿责任。对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实物资产毁损的,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 事业中心申请报损固定资产,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报损申请文件;

(二)《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附件8);

(三)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经水文局同意以无偿调拨(划转)、捐赠等方式处置固定资产的,由资产划出部门协助事业中心填写《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二)》(附件9),交由接收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过程中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以及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违规违纪问题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使用不当或者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个人,应赔付相应经济损失,按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本细则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局属各单位应制定相应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____年度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表

2.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

3.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调剂单

4.长江委水文局机关设备使用登记(固定资产卡片)

5.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验收单

6.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内部信息变更登记表

7.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

8.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一)

9.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二)

10.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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