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机关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12月6日以“水文财审〔2021〕56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提高单位流动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防范和减少各项呆死款项的发生,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往来款项包括: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等。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各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等。

第三条 财务部门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往来款项负责,对本部门(单位)经办业务涉及的往来款项进行跟踪、清理,及时催收和催结。个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往来款项财务结算。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原则上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应收及预付款项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禁止一借多用或挪作他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所有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及时核销,避免长期挂账。

第五条 应收账款的管理:

(一)应收账款主要指单位提供技术咨询、测量等服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单位因出租资产等应收取的款项。包括职工申请发票、收据形成的各类应收账款。

(二)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业务部门(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后,应加强与对方单位的联系和沟通,了解客户的资产信用状况,确保款项的及时回收。

第六条 预付账款的管理:

(一)预付账款是指单位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以及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包括预付的维修费、采购款、工程款等。

(二)按合同约定需预付的进度款项在5万元以下的,由业务经办人提交预付的相关依据,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预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原则上于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结清。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结清的,将确认后的对账单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其他应收款是指个人借支的周转金、保证金、中标服务费等各类应收款项。

(二)借款人应为单位在岗职工。借款人是借款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对借用、偿还、核销以及所借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借款事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写明借款日期、事由、经费来源、预借金额、借款人部门、姓名等,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四)其他应收款核销应在事项完毕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在规定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未核销的,应及时办理退还手续。

(五)逾期1年及以上无正当原因未偿还的个人借款,水文局将予以通报,并适时扣减工资。

(六)单位职工办理退休、调出、离职等手续时,必须结清其所有借款事项。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管理

第九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应付账款是指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主要包括委托合同收到发票后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形成的应付账款。

第十一条 预收账款是指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或交易双方约定,而向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在未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时预收的款项。一般包括已到款但发票尚未开具形成的账款。

第十二条 其他应付款主要指收取的保证金、代收水电费等形成的应付款项,按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款项到账后,财务部门应根据付款单位和金额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各部门应将确认后的信息反馈给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日常管理,定期开展清理。对于超过1年仍无法确认的款项,财务部门暂确认为单位收入,并登记备查。

第四章 坏账管理

第十五条 坏账是指单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第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预算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已确认的坏账或已核销的应收款项仍负有追索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