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计管理

水文局加强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3月24日以“水文财〔2021〕12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监管,增强企业活力,提升企业对水文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委属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长财务〔2020〕17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水文局投资办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文局企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企管会”)应按照《长江委水文局关于调整水文局企业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水文财〔2020〕89号)文件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权利。水文局企管会各成员应按本部门工作职责各负其责,负责水文局所属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文局投资兴办的企业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

第四条 一方公司应成立党支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水文局督促一方公司逐步完善企业人事、用工管理机制,创新激励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二章 理顺事企关系,增强企业活力

第六条 一方公司的内设机构设置与变更,由一方公司提出建议方案,经水文局企管会审议后,上报水文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水文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兼职的干部,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但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且兼职不得兼薪。

第八条 水文局企管会负责一方公司董事、监事等高层管理人员的推荐,经水文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由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关程序;未设立董事会的,可依据企业章程委派执行董事。

第九条 建立水文局与一方公司人员流动机制,经水文局调配到企业任职的干部,可优先调回事业单位;调配到一方公司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水文局、调配人员和一方公司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合同期满,调配人员应当返回水文局原岗位工作,或者由水文局安排相应等级或更高级别的岗位工作;所从事工作尚未结束的,三方协商后可以续签合同,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三年。调配人员在调配期间执行水文局人事管理政策和一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对历史原因已在一方公司工作的事业身份人员,应合理设置过渡期,水文局根据现有人员情况合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后,除按规定经批准事业单位人员在一方公司兼职外,其余事业身份人员应全部转为企业身份人员或在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分别执行所在的事企的工资薪酬规定。

第十一条 一方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并及时向水文局人事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水文局人事部门负责核定一方公司年度工资总额,对一方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审核。经批准派往一方公司兼职的处级以上干部及退出岗位工作人员,月薪酬发放参考水文局同级别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鼓励一方公司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企业对水文事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加强一方公司优秀人才培养,在职称资格评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同等对待。加强一方公司文化建设,弘扬正能量,强化作风建设。

第十四条 明晰水文局与一方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水文局可通过出租房产、提供劳务及技术咨询、获取投资收益等方式从一方公司获得收入。水文局委托一方公司的项目应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优化一方公司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形成以利润指标为中心,结合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水文局应与一方公司签订年度经济目标责任书,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明确企业管理层经营责任。

第三章 突出监管重点,强化企业监督

第十六条 水文局作为出资人,应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见附件),备案、核准或转报长江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和监督权利,具体包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企业再投资新办企业;产权或重大资产转让;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企业增、减注册资本;企业章程拟定或修改;企业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决定;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等。

第十七条 水文局应督导一方公司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报告制度,对下列事项在实施前,应将可行性论证的情况和民主决策意见逐级向长江委报告:企业合并分立更名;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企业重组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上市发债;再投资新办企业;企业其他重大投资;企业大额担保;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等。

第四章 优化监管方式,落实财务监督

第十八条 水文局应当根据《公司法》《国有资产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督促一方公司制定企业章程,并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九条 水文局应严格履行对一方公司的财务监管职责,负责审核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

1.水文局财务部门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各类财务制度,指导账户开设、账簿设置、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会计基础工作,审签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水文局审计部门对负责人进行三年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财务审计。

3.水文局委派的监事根据水文局企管会要求,不定期对一方公司财务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提交财务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财务检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4.水文局应向一方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负责一方公司日常财务管理。

第五章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运行

第二十条 一方公司应以企业章程为依据,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加强合同管理、成本管理,严格规范差旅费、接待费、会议(培训)费、出国费、劳务费、设备购置、人员费用等。其中会议(培训)、设备购置、对外委托合同、接待、人员费用等重要(大)事项需事前履行企管会审批手续。

一方公司总经理出差、报销等事项需经水文局企管会代表签批同意。

一方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将所有报销事项纳入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一方公司在总经理领导下对外自主经营,定期报送经营状况和财务报告。一方公司向水文局报告、请示的有关事项,由水文局企管会成员履行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提出初步意见,报水文局企管会研究后,由水文局局长办公会议或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长江委水文局加强企业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水文财〔2018〕1号)同时废止。各勘测局应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范所属公司管理,加强企业监管,报水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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