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0年7月1日以“水文人劳〔2020〕15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长江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重视干部廉洁和品行,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长江委水文局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具体为局副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包括局机关管理部门、直属机构和一方公司,下同)处级干部(人事劳动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除外)、局属单位处级干部(简称为局管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局机关部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四条 人事劳动处应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通过考核考察、调研测评等多种途径,全面掌握局管领导班子的运行情况和局管干部的真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局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五条 局党组或者人事劳动处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建设实际,结合局机关部门、局属单位党委提出的干部补充配备建议和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建议近期需要补充配备的局管干部职务。

第六条 人事劳动处统筹考虑局机关部门、局属单位党委的建议意见,结合工作岗位要求、人选工作经历、主要特长等因素以及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每个空缺职务建议人选的优势和不足进行深入分析。对一个空缺职务,可以有1名或1名以上的建议人选。

第七条 人事劳动处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向局党组书记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初步建议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初步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条 局党组召开会议,对初步建议方案进行动议。局党组成员对建议人选充分发表意见,研究确定初步人选。人事劳动处根据局党组会动议情况,形成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人事劳动处可提前核查动议人选有关事项。

第九条 当局管干部职务出现空缺时,除因机构改革不宜调整干部等特殊原因外,应及时进行补充配备。其中:局机关部门、局属单位的领导正职(正处级)出现空缺或即将出现空缺时,原则上应将正职的调整补充在同一次局党组会上一并讨论决定。如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及时配备到位的,可适当延迟一段时间,但一般不超过3个月;局机关部门、局属单位的领导副职及其他副处级职务出现空缺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及时配备到位。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劳动处组织实施,其中局属单位非领导班子副处级职务的民主推荐可委托各单位党委组织实施。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一般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根据推荐情况,可差额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也可不提出参考人选;人数较少、会议推荐和调研谈话推荐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二条 干部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正处级干部平级任局副总工程师(正处级),局属单位副处级干部平级任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副处级)的,属于职务提拔,应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平级交流担任局属单位正职,局属单位党委委员平级转任党委副书记,其他平级调整岗位且不涉及职务提拔的属于进一步使用,一般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拟担任正职的,也可参照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1)局副总工程师职位:局领导,局副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2)局机关管理部门处级干部及局直属机构或企业正处级干部职位:局领导,局副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3)局直属机构或企业副处级干部职位:局领导、分管局副总工程师,本机构或企业班子成员、科级干部;(4)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管理部门处级干部职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5)局属单位的所属单位处级干部职位: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本单位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属单位科级以上干部;(6)局机关管理部门科级干部职位:本支部各部门班子成员,所在支部委员,本部门全体人员;(7)局机关直属机构或企业科级干部职位:本机构或企业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所在科室全体人员。除以上人员外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同参加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按拟推荐职位确定,因交流、调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按拟交流人选所在单位(部门)确定。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四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由人事劳动处研究后报局党组确定。

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等额确定考察对象;若推荐意见不够集中的,也可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六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深入考察。全面考察人选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突出政治标准考察,加强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工作实绩、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考察。

对局管干部主要负责人人选,还应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考察。

第十七条 考察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

同考察对象面谈,应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第十八条 局管干部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时间、考察人选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考察预告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局机关部门或局属单位。

第十九条 参加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一般为:(1)考察对象所在局机关管理部门:分管局领导,所在支部各部门班子成员,所在支部委员,本部门全体人员;(2)考察对象所在局直属机构或企业:分管局领导,分管局副总工程师,所在直属机构或企业班子成员、科级干部,所在支部委员;(3)考察对象所在局属单位:局属单位班子成员,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所在部门、单位全体人员。除以上人员外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民主测评范围可参照个别谈话范围适当调整。

考察局机关部门科级干部的拟任人选,可与民主推荐程序合并进行。

第二十条 人事劳动处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书面征求监察审计处的廉政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局党组报告。

局属单位党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第二十一条 局管干部平级交流任职的(进一步使用的情形除外),可由局党组根据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研究提出交流任职意见,不再进行推荐考察。

第二十二条 人事劳动处负责建立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并将已任职干部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行为特征、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以及“凡提四必” (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局党组、人事劳动处或局属单位党委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考察情况,人事劳动处研究提出提请局党组会议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报局党组书记同意后,提请局党组会研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属党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局党组书记最后表态。干部任免事项经党组集体充分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主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人事劳动处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填票表决,以局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动处根据局党组会决议,履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向长江委人事局备案(正处级干部,人事劳动处及监察审计处副处级干部)等工作程序。

第六章 任 职

第二十九条 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正式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提拔任职和进一步使用的局管干部,在水文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 局党组研究决定后,经公示、备案、征求协管方后无异议的,按以下方式印发任免文件:

局管党内职务的任免,以局党组文件印发任免通知;

局管行政职务的任免,以水文局文件印发通知;

局属单位工会等组织有关局管职务的任免,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在正式宣布任职前,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并形成谈话记录。局副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由局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局机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一般由分管(联系)局领导进行谈话,也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局领导、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干部谈话;局属单位非领导班子副处级干部任职,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干部谈话;局机关部门科级干部任职由局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宣布任职。局副总工程师、局机关部门及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由局主要负责人宣布,也可视情况委托分管局领导宣布;局机关部门其他负责人,局属单位领导班子任职,由分管(联系)局领导宣布,也可视情况委托其他局领导、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宣布;局属单位非领导班子副处级干部任职,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宣布;局机关部门科级干部任职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宣布。

第三十三条 领导职务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七章 有关纪律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则,遵守《干部任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涉及干部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局属单位党委可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事规则,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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