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1年1月25日以“水文人劳〔2021〕44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推动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导向,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水利部党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中共长江委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长江水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进一步激发干部队伍活力,为长江水文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从促进长江水文事业发展和优化干部队伍结构需要出发,结合干部的年龄结构、专业结构、身体条件和岗位需求等因素,形成领导干部职位调整或退出机制,重点解决干部能下的问题。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组(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本细则主要规范对水文局处级干部和局机关科级干部职位的组织调整、到龄退出、主动辞去职务、任期届满离任等的管理。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的;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四)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五)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不能有效履行职责,不按要求完成重点工作任务,对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不起领导带头作用,使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七)在防汛测报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九)试用期满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职位进行调整。

第七条 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职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八条 干部达到下列年龄,原则上应退出现任领导职位:

年龄满58周岁的处级干部;

年龄满55周岁的科级干部。

第九条 对勘测分局(不含河道勘测中心和与勘测局机关地处同一城市的勘测分局)副处级干部年龄达到第八条的规定,但确因工作需要又暂无合适人员接替的,经所在勘测局党委集体研究,并报水文局党组决定,退出年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1周岁。

为避免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集中退出对水文局正常工作造成影响,对满58周岁的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如确因工作需要又暂无合适人员接替的,经水文局党组研究决定,退出年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1周岁。

第十条 对新提拔的水文局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或调整。

(一)每届任期为5年;

(二)受组织选派参加援藏、援疆、扶贫、挂职锻炼等工作经历不计入任期;

(三)任期内职位调整或轮岗交流的,任期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职位调整或退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进行考察核实,根据考察核实结果,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提出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调整建议,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二)对因健康原因或主动辞去职务的干部,水文局机关的由水文局党组研究决定;勘测局的处级干部由各勘测局党委研究后报水文局党组审批。

(三)达到退出年龄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免职手续。

(四)对实行任期制的干部,同一岗位上任职已满两届的领导干部,如需续聘原岗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水文局党组研究决定。

(五)对实行任期制的干部,任期内达到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任职限制年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免职手续。

(六)干部职位调整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程序。

第十二条 退出领导岗位且离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干部,根据综合表现、专业技术水平和任职条件等情况,经本人申请、组织研究和长江委人事局批准,可转聘到四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所聘岗位可不计入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原核定的指标。

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转聘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已聘在六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以上的,可转聘五级(或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具备转聘专业技术岗位条件的,可继续聘任相应等级的职员岗位,其中:正处级聘任到五级职员,副处级聘任到六级职员。

第十三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留用或提拔的、上级需调用的领导干部,由水文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到龄退出、主动辞去职务干部在党政、生产技术管理中的作用,其所在单位可设立合适的管理专员或技术专员岗位,根据退出干部实际情况(包括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工作经历、本人意愿等),安排干部参与工程项目、检查督导、咨询服务、培训指导、政策研究、专项管理等工作,并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相关待遇等。

第十五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调整职位的领导干部,其待遇从岗位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岗位执行。

第十六条 对因健康原因调整职位的领导干部,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恢复健康后,其工作岗位及待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对任期届满未续聘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确定其新的职位,并按新职位和实际工作业绩确定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 经批准辞去职务和达到本细则确定的任职限制年龄的领导干部,其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按退岗时确定的岗位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降低;奖励性绩效按所在岗位和工作业绩,根据各单位(部门)绩效分配办法确定,原则上奖励性绩效不低于原系数90%。

第十九条 被调整职位的领导干部按其调整后的职级和岗位承担相应责任,履行相应义务。干部职位调整后应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由所在单位(部门)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待遇及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条 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由党组(党委)委托原单位(部门)进行管理,与原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一同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岗位变动人员在新单位(部门)考核。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续聘原等级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对在岗位上敢于担当、表现优秀的,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并与岗位晋升挂钩。

第二十一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严格实施。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年轻干部培养,形成合理的干部梯队结构,推动长江水文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二条 局属单位党委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委管理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报人事劳动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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