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15年8月18日以“水文人劳〔2015〕23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吸引和凝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育创新团队,全面提升我局生产效率、科研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的目标是:培养一批能够明显提升长江水文自主创新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并承担重大科研生产项目,培育和产生原创性创新成果,并通过创新团队的带动作用,在全局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第二章 建设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 创新团队实行“团队带头人”负责制,团队带头人依据本办法,负责创新团队的组建和团队内的考核评估等运行管理。创新团队的设立期限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方向或课题应围绕水文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或重大前沿热点问题,能显著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按研究方向的不同,创新团队分为科技创新团队和管理创新团队。

第五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创新思维,品德高尚,作风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一般为水文局首席专家或其他经认定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 创新团队的研究队伍规模和组成结构由创新团队带头人提出,团队研究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遴选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创新团队一般采用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组织审批的方式确定。长江水文事业发展的一些重点急需领域的创新团队建设也可采用组织确定的方式。

第八条 创新团队的推荐与审批

(一)创新团队依托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组织推荐,负责填写《长江委水文局创新团队建设申请书》,材料报人事劳动处。

(二)水文局组建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创新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综合情况提出长江水文创新团队候选名单和建议资助方案,经水文局审定,明确创新团队及其带头人。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和水文局签订聘任合同和《长江委水文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团队带头人不能认真完成和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或任务书规定的工作,水文局可提前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条 创新团队成员实行聘任制。由团队带头人按任务要求组织团队,直接与受聘人签订团队成员聘任协议。对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团队成员,团队带头人有权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协议。

第十一条 对创新团队实行动态管理。创新团队每年要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经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水文局人事劳动处,水文局每年依据其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对创新团队进行中期考核评估。对能够按照计划实施、达到中期任务目标、成绩突出的创新团队,继续给予支持。对措施不力、进展不大、问题突出、未能达到中期任务目标和工作进度要求的,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在项目完成后,应撰写工作总结和创新成果报告,经团队带头人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水文局人事劳动处。水文局将组织专家组,对创新团队取得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成员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申报成果奖励、专利等,均应标注“长江委水文局创新团队建设计划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在创新团队建设期内,其所在单位应了解、掌握创新团队工作状态,协助解决团队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创新团队建设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经遴选确认的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将获30万元以内的工作经费资助,主要用于学术交流、调查研究、研修培训、聘请专家费用等。

第十六条 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保证创新团队成员在建设期的年收入水平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

第十七条 将创新团队的领军人才和骨干人才列入各类培养计划,优先支持参加学术会议、短期进修等学术研修活动,符合条件的人选在各类专家选拔时予以重点倾斜。建立创新团队人才数据库,加强跟踪培养服务,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支持创新团队成员结合承担的研究项目(课题)出版专著;支持创新团队成员在被SCI、EI检索的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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