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绩效考核办法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0年12月10日以“水文人劳〔2020〕36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绩效管理体系,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通过对单位(部门)及职工进行客观、公正考核评价,激发单位(部门)和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水文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二)坚持注重实绩、分类实施;

(三)坚持定量赋分与定性评价结合;

(四)坚持考核工作与结果运用结合。

第三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水文局党组负责,人事劳动处牵头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 考核对象:

(一)单位(部门)考核

1.水文局本级

(1)管理部门:办公室、规划计划处、财务审计处、人事劳动处、科技处、建设与管理处、水文监测管理处、长江流域水质监测中心(水质监测管理处)、河道勘测管理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机关党委、工会。

(2)直属机构: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综合事业中心。

(3)一方公司。

2.局属单位:长江上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下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三峡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长江口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西南诸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二)个人考核

全局在岗在编处级干部、科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水文局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单位(部门)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推动完成情况;单位(部门)发展情况;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水文局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处级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履职尽责和工作实绩;担当精神和工作作风;遵规守纪和党风廉政情况。

第七条 科级干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按《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表》德、能、勤、绩等4个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八条 根据局属单位和机关部门的工作实际,设置考核指标和分值如下:

(一)局机关管理部门和网络信息中心:

职责履行50分。主要考核“三定”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含督办)推动完成情况、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管理服务20分。主要考核工作思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等。

党的建设30分。主要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人才队伍建设等。

(二)长江水文情报预报中心、长江水文水资源分析研究中心、长江水文技术研究中心、综合事业中心:

职责履行30分。主要考核职责履行情况、年度重点工作推动完成情况、对水文事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中心发展40分。主要考核工作思路、规范管理、经营创收情况等。

党的建设30分。主要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人才队伍建设等。

(三)一方公司:

责任履行20分。主要考核对水文事业的支撑保障情况及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等。

公司发展50分。主要考核发展战略、规范管理、经营创收情况等。

党的建设30分。主要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人才队伍建设等。

(四)局属单位:

职责履行30分。主要考核事业职能履行情况、重点工作推动完成情况、对水文事业改革发展的支撑保障情况、局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审计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等。

单位发展40分。主要考核工作思路、规范管理、财务管理及创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

党的建设30分。主要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领导班子建设、人事人才工作等。

第三章 考核实施

第九条 年终绩效考核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增加一次年中考核。

第十条 水文局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劳处,承担组织协调工作;成立水文局绩效考核组,考核成员由局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采取考核组定量赋分考核与局领导评价、单位(部门)互评、职工民主测评等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价及赋分所占权重如下:

绩效考核办法表1.png

考核组赋分考核由考核组根据具体指标实行百分制定量赋分;局领导评价、各单位(部门)互评、本单位(部门)职工评价实行“优、良、中、差”定性评价,按测评结果换算成分值;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另设加减分项作为绩效考核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拟定考核指标。每年8月前,各单位(部门)拟定各自的考核指标或考核清单,报局党组审定。

(二)制定绩效考核实施方案。每年12月前,人劳处制定当年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三)组织召开绩效考核集体述职。水文局组织召开绩效考核集体述职会。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局领导集体述职,机关部门之间、机关与局属单位间进行互评,对机关副处以上干部进行评价。

(四)召开绩效考核述职会。水文局考核组组织召开被考核单位(部门)绩效考核述职会,被考核单位(部门)对照绩效考核内容提交绩效考核报告和自评分供考核组参考,考核组听取汇报和查阅资料进行考核赋分,并组织开展被考核单位(部门)职工进行民主测评。水文局考核组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其单位(部门)班子成员的绩效考核。水文局机关以部门为单位,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党建廉建考核以支部为单位进行)。局属各单位组成考核小组,受水文局委托负责本单位非班子成员的副处级干部的绩效考核,同时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绩效考核。

(五)汇总赋分。根据赋分(按第十一条所占权重),由人劳处汇总考核结果。

(六)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结果按优秀(优)、合格(良)、基本合格(中)、不合格(差)定性评价。绩效考核先进单位(部门)的比例按单位(部门)总数的20%控制。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违反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单位(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优秀个人的比例按各类被考核人员总数的20%控制,其中优秀处级干部的比例按总考核优秀人数的20%控制。

(七)结果反馈。绩效考核结果经水文局党组审定,在局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对考核先进单位(部门)、优秀处级干部予以表彰。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由考核组或分管局领导向被考核单位(部门)全面反馈。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单位(部门)及处级干部,由水文局党组给予表彰;全局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局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优秀人员由水文局予以表彰;其他被考核人员由本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局党组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发现、培养、使用、管理、监督领导干部的依据,促进干部能上能下。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先进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作为选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能力素质、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问题或不足的领导干部,有针对性安排教育培训,必要时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建立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的挂钩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绩效考核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附件: 考核表、赋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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