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长江委水文局首席专家管理办法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17年12月28日以“水文人劳〔2017〕51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水文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适应长江水文事业发展需要的科技领军人才,长江委水文局决定建立首席专家制度。为加强对首席专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水文局水文测验、水文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研究、水环境监测、河道测绘、自动测报及水文信息化等水文主体专业,选拔产生水文局首席专家,每届首席专家总人数不超过 16 人。

第三条 首席专家一般每届任期三年,届满自动解聘,重新选拔,可连选连任,聘任期限最长不超过退休年限。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品德优良,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精神、战略思维、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专业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在生产和科研中能够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三)能够有效地组织专业团队开展技术攻关和项目研究。

(四)正处级及以上干部不作为候选人参加首席专家选拔;推荐人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副高级,年龄原则上在 55周岁以内。

第五条 必备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水利部 5151 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委重大成就奖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相当科技奖励)二等奖及以上等额内人员。

(三)国家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担任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专题及以上技术负责人。

(五)厅局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

(六)在推动长江水文技术创新成果在实践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并经过水文局及以上单位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六条 选拔推荐。各单位按照选拔条件要求,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个人申报和组织推荐,开展首席专家候选人推荐工作。

第七条 评选审定。组建水文局专家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评审,评选出首席专家建议人选,报局领导审定后进行公示。

第八条 结果公布。首席专家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水文局发文公布评选结果,颁发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首席专家制度实施的归口管理工作,首席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水文局与首席专家签订聘任证书,规定聘期。

第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任期考核,期中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 2 个等次,任期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3 个等次。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首席专家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业绩成果、创新能力、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考核。考核前,首席专家应分别提交期中或任期工作总结及业绩成果。

第十三条 首席专家期中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相关津贴待遇核减40%。任期考核优秀的,优先获选新一届首席专家;考核合格的,可继续申报推荐新一届首席专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新一届首席专家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 职责与待遇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的职责

(一)面向长江水文发展需要,承担本专业重要技术攻关任务,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二)参与单位中长期规划制定和重大科技事项决策;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科技发展工作思路及具体措施;参加重大项目的论证和咨询;参加科技成果评价。

(三)引领学术梯队建设,培养、造就一支富有水文科技创新能力的优秀学术团队,并在团队内外积极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定期开展专题学术讲座及相关业务培训,以及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在聘期内享受的待遇

(一)首席专家由水文局给予每月津贴 500 元。

(二)首席专家优先参与重要技术工作决策、有关人才评选和项目论证等工作,优先承担水文局重点项目。

(三)首席专家可围绕某一重点问题优先组建创新团队,水文局为团队建设提供补助经费,所在单位应为团队建设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和资金支持,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首席专家的自主权,并可根据团队工作需求为首席专家配备专职或兼职助手。

(四)首席专家优先聘任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其中正高二级按照水利部、长江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优先选派首席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学术培训考察和健康疗养。

(六)鼓励和支持首席专家兼职加入重要学术团体。

第十六条 首席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取消首席专家称号,停止其享受的首席专家相关待遇。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国家刑事处罚。

(二)因个人重大过失导致发生安全和质量事故,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或职业操守的行为。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首席专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