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机关借调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1年7月22日以“水文人劳〔2021〕32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借调人员管理,根据长江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是指局机关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其他部门或勘测局抽调工作人员承担本部门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的一种临时借用方式。

第三条 借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工作亟需、人岗事相宜,双重管理、用方为主,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借调期以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为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借调人数一般不超过借入部门编制数的20%。涉密岗位一般不得借调。

第二章 借调条件

第五条 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为由借调人员,确需借调人员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的;

(二)因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工作、在外挂职、参加3个月以上脱产培训、产假或病假3个月以上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

第六条 借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纪律意识、良好工作作风,品行端正,清正廉洁,身心健康;

(二)正式在编在岗;

(三)具有所需的专业基础、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六)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借调:

(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司法行政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其他不适宜借调情形。

第三章 借调程序

第八条 借调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入部门提出借调申请;

(二)征求借出单位意见;

(三)局人事部门审核;

(四)报分管局领导及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借调手续。

第九条 借调申请须注明拟借调人员的基本情况、借调岗位(或承担的任务)、借调原因、借调期限等。

第十条 借出单位需出具是否同意借调的意见,并说明拟借调人员表现情况和廉洁情况。

第四章 借调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借调审批同意后,借调人员应在15天内做好工作交接,到借入部门报到。

第十二条 借调人员不转工资关系,原人事关系不变。借调人员是党员的,参加借入部门的党组织活动,借调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及时将党组织关系转到借入部门。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日常管理由借入部门负责,借出单位负责跟踪了解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十四条 借调人员须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借调人员因工作失误或违反局机关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借入部门应承担领导责任,并及时向局人事部门和借出单位通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借调人员在借出单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年度内借调人员在借入部门工作超过6个月的,借入部门根据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作出工作鉴定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局人事部门向借出单位反馈。

第十七条 借调工作结束(含提前结束),借入部门根据借调人员工作情况作出工作鉴定,由局人事部门向借出单位反馈。

第十八条 借调期满,借调人员一般应按时返回借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期的,须在借调期满前一个月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只能延期一次,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调部门商局人事部门及时中止借调: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借出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入部门工作并得到借入部门同意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入部门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局机关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第二十条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由借出单位负责。借调期间租房、一卡通、考勤、出差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由借入部门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 异地借调人员可利用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等返回家庭常驻地探望,但需在借入部门履行请假程序。异地借调人员回家探望,交通费用参照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全年可累计报销12次,回家探望期间不再享受出差补贴。

第二十二条 水文局借出人员到水利部、长江委及系统外单位支援工作的,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按借调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借调人员数量和借调时间,每年由水文局对借出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借入部门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如有违反,暂停该部门本次借调;借出单位应当提供拟借调人员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人事部门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借调工作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局挂职人员参照借调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局机关部门之间、勘测局之间的借调,局机关除管理部门外其他部门借调勘测局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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