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工作人员内部调动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1年6月24日以“水文人劳〔2021〕26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局人才队伍建设,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优化人才队伍结构,规范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工作,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作人员内部调动包括局机关与勘测局之间、局机关各部门之间或者勘测局之间的人员调动。

第三条 人员调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坚持将从严要求贯穿始终。

第四条 人员调动应在规定的编制和岗位内进行,并有相应岗位空缺。调动对象为我局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局机关应当主要补充专业性较强且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紧缺优秀专业人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岗位交流或选拔任用按干部任用程序进行。

第五条 人员调动主要采取组织考察调动方式进行。局机关岗位出现空缺、水文局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较择优的,可以通过水文局内公开遴选方式进行。

第二章 调动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动人选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能力突出,现实表现优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由勘测局调入局机关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三年及以上水文局内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任职资历、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入局机关:

(一)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司法行政处理尚在影响期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动程序

第八条 局机关从勘测局调入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入工作人员申请,报分管局领导同意;

(二)局人事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拟定工作方案并报局主要领导批准。方案应包括岗位要求、资格条件、调动人选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内容。如采取公开遴选方式的,公开遴选工作方案应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征求调出部门(单位)意见,组织考察调动或公开遴选;

(四)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考察调动或公开遴选结果公示;

(六)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九条 考察调动或公开遴选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公开遴选应在全局范围内发布公告,严格组织开展考试工作,根据考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条 考察调动或公开遴选应依据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资格条件,对考察对象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要求,拟调动人选所在单位需严格把关,对其政治品德与职业道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等方面出具推荐意见,优先推荐政治素质高、工作表现优异、群众公认度高的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调动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动的,办理相关调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调往勘测局、局机关各部门之间、勘测局之间的人员调动,用人部门(单位)应首先从工作需要出发提出拟调动人选,经局人事部门初审、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征求调出部门(单位)意见后,报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调动工作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资格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二)各级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考试和其他相关涉密信息,不得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不得有违反调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三)参加考察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第十六条 调动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局纪检部门负责对全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勘测局内部人员调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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