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1年11月15日以“水文人劳〔2021〕49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江委水文局编制外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单位和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2014年人社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委属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长人事〔2021〕2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编制外人员,是指局机关、各勘测局(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事业编制之外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应在充分挖掘编制内人员潜能的前提下,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使用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全局编制外用工的统筹管理,负责局机关编制外用工的总量控制及聘用管理;各勘测局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编制外用工总量控制及聘用管理;各单位用工部门根据需要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用人申请,人事部门审核通过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相关聘用条件、程序和工资待遇等由人事部门审核。

第五条 聘用编制外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在编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二)由于岗位的技术性质和要求,在职在编人员无法满足该岗位的专业要求的;

(三)因事业发展,暂时难以增加人员编制,在职在编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四)特殊岗位确需编外用工的。

第二章 用工类型

第六条 用工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用工关系分为三类: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分别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合同、退休返聘协议和派遣协议。

第七条 除返聘的退休人员外,聘用的编制外人员年龄应满足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短期内临时聘用的劳务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编制外人员(不含短期项目劳务用工人员)聘用审批程序:

(一)用工申请。各单位凡需使用编制外人员的部门,应就编制外人员聘用理由、岗位职责、数量、聘用条件、用工期限、经费来源、工资报酬等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见附件一),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批准。

(二)组织审批。各单位用工部门确定编制外聘用人选后,填写《编制外人员聘用审批表》(见附件二),附编制外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体检合格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失业待业证明或最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审核、备案;临时劳务用工的需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编制外人员聘用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签订合同(协议)。各单位需根据用工关系与编制外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返聘协议等;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编制外人员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签订合同(协议)应使用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等提供的规范的通用劳动合同(协议)范本(附件三),合同(协议)扫描件应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聘用编制外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批程序。未经审批、自行安排上岗的编制外人员,人事部门不予认可,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用工;对于出现劳动纠纷或给单位造成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追究各单位用工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聘用短期项目劳务用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由用工单位授权委托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现场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一条 全日制劳动用工。用工单位一般应与从事单位主要专业技术工作的编制外人员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对口;船舶(汽车)驾驶、轮机等特殊岗位的编制外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满前应提前一个月向编制外聘用人员提出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续聘时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经用工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应当及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经济补偿的,应按标准向编制外聘用人员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中长期辅助性岗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编制外聘用人员,用工单位应与其订立非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务用工。用工单位短期项目中可替代性岗位可聘用具备用工要求的编制外人员,与其订立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应约定用工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劳务报酬等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用工,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不直接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内容。根据相关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的后勤服务工作原则上与专业公司签订外包合同,不直接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章 工资报酬及社保缴纳

第十六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报酬根据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其工作水平及所在岗位工作量、技术含量等确定。

全日制用工编制外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务费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当地生活水平、行业工资水平等确定。

用工单位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工作环境、工作地区偏远程度、工作难易程度等因素,对编制外聘用人员报酬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应为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为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用工单位应为劳务人员和不符合缴纳工伤保险条件的劳动用工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意外险或协商后由其本人自行购买;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由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自行或委托地方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重视编制外聘用人员职业发展,鼓励其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或技能。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为其技术职称、职(执)业资格和技能等级的申报、评审或鉴定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用工单位应直接或委托劳务派遣单位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违反协议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或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用工单位一律与其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编制外聘用人员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一方公司、各勘测局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切实做好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每年将编制外用工情况报水文局人事劳动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情况纳入各勘测局绩效考核,各勘测局应加强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劳动用工风险,避免发生劳动用工纠纷,确保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的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附件.docx

1.长江委水文局编制外人员聘用申请表

2.长江委水文局编制外人员聘用审批表

3.劳动合同(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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