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19年12月20日以“水文人劳〔2019〕51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重要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长江委水文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长江委因私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凭因私出国(境)证件,因个人原因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处理其他个人私事等行为。

第三条 人劳处在水文局党组领导下,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局属勘测局党群办在勘测局党委领导下,根据职责及干部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四条 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水文局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

(二)局机关退(离)休副局级及以上干部;

(三)从事涉密工作的在职干部;

(四)其他依据有关规定应登记备案的人员。

第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由人劳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六条 因晋升、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干部所在勘测局应在正式发文或接到任职文件15天内告知人劳处到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备案变更。

第三章 个人申请

第七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执行“一事一报”,干部本人根据情况,提前1~3个月向所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在职部管干部应填写纸质版《水利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后)、明确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出行日期、在外时间、假期使用、费用来源等事项;

委管干部、局机关退(离)休副局级及以上干部应填写纸质版《长江委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后);

水文局管理的处级干部及其他需登记备案人员(见第四条)应通过OA办公系统在线填写《水文局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进行流程审批。

涉密人员还应填写纸质版《涉密人员出国(境)行前保密和国家安全教育情况表》,由水文局办公室进行行前保密和国家安全教育。

(二)以上人员需新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港澳台签注并且确有因私出国需要的,应同时填写出入境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纸质版《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在职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一般应利用年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等假期,每次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20天。退(离)休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每次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每次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在职局级干部每年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不超过1次,在职处级干部每年申请因私出国(境)一般不超过2次。

第十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须同时承诺在国(境)外期间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和安全、保密、外事等相关规定,注重维护良好文明形象。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不得出国(境)。因私出国(境)申请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出国(境)事由、前往国家(地区)、出行日期、在外时间等事项。确需更改的,应在出国(境)前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因私出国(境)联合审核机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审核干部基本情况、政治表现、涉密等级、现实表现、假期使用、年内出国(境)等情况,就是否同意其因私出国(境)提出意见;保密部门负责涉密人员的保密审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审核廉政情况;人事部门归口负责因私出国(境)审批及报备。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在职部管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水文局党组同意并完成保密审核,由长江委人事局报长江委党组审批后,报水利部备案。

(二)退(离)休部管干部、副局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经水文局党组同意后,由长江委人事局审核后报长江委党组审批。

(三)在职处级干部及涉密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经所在单位(部门)、办公室(保密部门)、监审处、人劳处,分管局领导和局党组书记审批。

第十四条 严格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备案工作,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等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干部,一律不得批准其因私出国(境)。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申请未经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不受理没有具体因私出国(境)事项,单独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的申请。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须交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集中保管。

(一)水文局领导班子成员、人劳处、监审处主要负责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长江委人事局集中保管。

(二)水文局机关证件保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长江委人事局保管;各勘测局证件保管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可由人劳处保管或勘测局因私出国(境)工作负责人保管。

(三)水文局机关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及涉密人员,各勘测局班子成员、党群办负责人因私出国(境)证件由人劳处保管;各勘测局在职处级干部(非班子成员)及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委托勘测局党群办保管。

第十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回国后,须在10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还保管部门。因职务晋升、调动等原因新增的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岗位变化后10天内将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签证办理完成后,距离实际出国(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保管部门。如行程取消,应在5天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保管部门。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党规党纪和外事、安全、保密等规定,自觉遵守所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行为。党员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的纠纷、医疗等意外事故,一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所需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资助,不得用公款报销。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严禁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办理公务。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须按规定如实填报“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和“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因私出国(境)不良记录档案,登记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现之日起,视情况作出批评教育、暂停因私出国(境)申请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为优秀等次、通报批评、诚勉等处理。对存在违纪问题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因私出国(境)事由、时间、所到国家(地区)等事项;

(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签证;

(三)拒不交出或逾期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

(四)隐瞒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或因私出国(境)情况;

(五)未经批准逾期滞留国(境)外;

(六)未经批准因私出国(境);

(七)其他违反因私出国(境)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加强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对违规审批,不认真履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审核审批、证件集中保管等职责的,依规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劳处根据《中共长江委党组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党〔2019〕82号)制定。各勘测局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勘测局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劳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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