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水文局机关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0年10月9日以“水文人劳〔2020〕279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职工年休假管理,根据《职工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4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和水利部、长江委关于带薪休假有关要求,结合局机关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加强内部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和年休假制度落实。

第三条 各部门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休假率不得低于70%。各部门负责人要带头休假,同时加强本部门考勤管理,认真审核本部门职工休假情况,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条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新招聘人员在入职满1年的下月起享受规定年休假;军转干部、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可享受年休假。

第八条 借调、挂职等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人员,年休假由其工资关系所在部门统一管理,由其工资关系所在部门商其现工作单位决定。

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最多不超过3次),原则上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确实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审批后可延长至下一年春节前休完。

第十条 各部门应合理制定职工休假计划,并将本年度《水文局机关职工年度年休假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1月底前报人劳处备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如实统计年休假执行情况。每年底将本年度《水文局机关职工年休假执行情况表》(附件3)报人劳处,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假或不能休满年假的,按照请销假管理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局领导同意,填写《水文局机关职工不安排年休假审批表》(附件2),报人劳处审核,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职工休假必须通过综合办公系统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不申请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经批准擅自休年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部门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第十五条 规范职工年休假管理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病、事假管理。职工每月请病假(2天及以上)和事假(1天及以上)须先用年休假冲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水文局机关收入分配暂行办法》中病事假及相关待遇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


附件: 带薪年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相关附件.docx

1.年休假计划表

2.局机关职工不安排年休假审批表

3.年休假执行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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