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管理

关于水文局机关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人劳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人劳处 编辑:苏晓玉

(2021年3月18日以“水文人劳〔2021〕117号”文印发)

机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5年7月2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文件精神,局机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已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3月1日起,局机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已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武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同时停发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补贴,终止医疗费补助报销。

二、局机关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购药、就医一律刷社保卡(医保功能)结算,相关医疗费用由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武汉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按规定补助报销。

三、局机关离休人员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继续发放医疗补助,每人每年6600元;对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年累计超定额部分实报实销。

四、职工未成年子女及其他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不再报销。职工未成年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参保原始单据可对参保费用予以补助。

五、局机关也已参加武汉市生育、工伤、失业保险,与生育、工伤、失业相关的费用,按武汉市生育、工伤、失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以上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劳动处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水文局机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过渡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文人劳〔20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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