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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7 编辑:杨杰

(2016年5月30日以“水文发〔2016〕19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委水文局(简称水文局)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工作,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水文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在全面推进“社会水文、绿色水文、智慧水文、和谐水文”进程中,实绩突出,成效显著,得到社会和职工群众认可,经单位申报、评选推荐,由水文局组织考核验收并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四个水文”发展新要求,着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推进长江水文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水文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机关党委具体负责。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班子务实创新,领导坚强有力。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思想理论教育和党性修养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章党规和各项制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勤政。关心职工,群众满意度高。

(二)创建工作落实,保障措施得力。文明创建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群众参与面广。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

(三)坚持科学发展,工作实绩显著。围绕“四个水文”新思路,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成绩突出,职工共享单位发展成果。

(四)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思想政治工作深入细致,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不断加强,干部职工敬业爱岗、团结互助,诚实守信、言行文明。

(五)工作作风扎实,单位形象优良。内部管理规范有序,制度健全,服务(工作)质量好。内外环境干净整洁。节能环保措施落实到位。在精神文明共建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受到好评。

(六)文化建设活跃,职工素质提高。坚持开展单位文化建设活动,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积极创建学习型单位,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和业务培训。

(七)加强法治教育,单位和谐稳定。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单位工作、生活秩序良好。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

第六条 凡符合水文局文明单位标准的勘测分局、河道勘测中心,持续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均可申报水文局文明单位。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表,提供申报期工作总结,经各勘测局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水文局机关党委。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文明单位申报:

(一)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的以及领导班子存在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事项的;

(二)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参与“黄、赌、毒”和邪教活动的;

(三)出现成果质量事故或有违反《水文局水文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行为,受到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及严重失密、泄密事件的;

(五)职工中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第八条 全国文明单位、省部级和委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原则上在水文局机关和勘测局范围内确定。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

第九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程序:

(一)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职工座谈会,按水文局文明单位标准和验收评分内容逐项核实打分,尤其是了解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

(二)考核组通过听、看、查等方式,全面了解被考核单位的创建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考核材料和推荐意见;

(三)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签署意见后,报水文局机关党委。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水文局机关党委依据标准组织考核、评选,经水文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在长江水文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水文局命名。

第十一条 获水文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经复审达到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出现否决条件或达不到考评标准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届文明单位评选。

第十二条 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内容:创建单位概况,创建计划、相关活动痕迹材料、年终工作总结、文明单位申报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三条 水文局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届命名有效期为3-4年。届期满后需重新提出申请评选,由水文局组织复核确认。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各勘测局可在每届评选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对水文局文明单位职工一次性发放不低于800元的文明奖。奖金来源,各勘测局可在本单位横向创收项目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文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印发的《长江委水文局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实施办法(修订)》(水文发〔2013〕21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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