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廉建

水文局机关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8 编辑:杨杰

(2021年11月6日以“水文机党发〔2021〕477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中国共产党长江委水文局机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自身建设,规范机关党委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党委的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围绕长江水文实际,不断加强局属党组织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着力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组织力和执行力,为推进长江水文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在水文局党组领导下,机关党委承担局党组履行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负责在汉党组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负责机关纪检工作,指导局属党组织和党员的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协助局纪检组对局属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负责全局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单位文化建设;负责统战工作,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成员

第四条 机关党委由水文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不超过9名。机关党委设书记1名,常务副书记1名,副书记2名(1人兼任纪委书记)。

第五条 机关党委委员配备应当具有代表性。主要从局机关相关单位(部门)、在汉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中产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水文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关,执行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全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局机关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机关党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党内规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听取和审查机关党委工作报告,研究机关党委年度工作安排;

(四)研究决定对党组织、党员的奖惩等事项;

(五)审批在汉基层党组织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六)研究基层党组织建立、调整和党务干部配备等问题;

(七)对基层党组织的请示,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八)研究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提请研究的问题;

(九)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向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十)选举机关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

(十一)通过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

(十二)研究思想政治、意识形态、普法和单位文化建设等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研究需要向局党组请示和报告的重大问题等。

全委会由书记召集,也可由书记授权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书记负责机关党委的工作。常务副书记主持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副书记协助常务副书记工作。委员充分发挥作用,带头贯彻落实机关党委各项决策,完成机关党委工作安排,为推进长江水文党建高质量发展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委会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统筹谋划基层党的建设,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委会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向局党组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机关党委要不断完善党建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确保党建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依纪依规加强监督,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为长江水文高质量发展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氛围。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应当由全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决定。在参加会议的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或决议。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局党组报告,但在集体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也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决定要求。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凡涉及到与会者本人和亲属时,应主动或提请回避。

第十条 全委会议题由书记确定,也可由常务副书记提出,请示书记后确定。议题和时间一般提前3天通知每个成员。全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讨论重大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第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于会前1天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会议结束后,由机关党委安排人员将会议情况向未出席人员通报。

第十二条 全委会决定问题,一般实行票决制,一人一票。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个表决。委员的意见和态度应明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向会议报告,但不计入票数。

第十三条 召开全委会,可根据需要安排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就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务副书记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上级下发的涉及机关党委日常工作及重大问题的文件,实行传阅制度。需传阅的文件由书记或常务副书记提出传阅范围。文件的传阅应符合迅速、保密、安全的要求。阅文人要认真阅读文件,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需要归还的文件要及时归还。

第五章 保障和问责

第十五条 全委会及成员应当自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政治站位,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忠诚干净担当。

第十六条 加强统筹指导,典型示范带动。强化系统观念,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及时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加强分类指导,每年对局属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作出整体安排,适时发布工作提示,推进工作有效落实。加强党建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采取实地观摩、选树典型、专题座谈、课题研讨等方式,推动互学互鉴、共同提升。总结宣传基层党建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严格考核评议,加强督促检查。结合年度考核,对局属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向局党组报告,并向局属党组织书面反馈突出问题。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考核使用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查、党建巡察相结合,对局属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向局党组报告有关情况。与局党组巡察对接,推动被巡察单位党建突出问题整改。按规定参与督导勘测局党委民主生活会,列席指导勘测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对局属党组织不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本单位党建存在突出问题、后果严重的,向局党组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于不遵守、不执行全委会的决议,或未能按照决议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委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全委会会议记录制度。由机关党委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缺)席委员的姓名、会议议题、委员对议题发表的意见、表决的形式和结果等,并妥善保管。记录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水文局机关党委工作规则(试行)》(水文机党发〔2018〕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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