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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党组巡察工作办法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8 编辑:杨杰

(2021年9月1日以“水文发〔2021〕385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长江委党组巡察工作办法》,结合水文局点多、线长、业务管理范围广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为指导,着眼政治巡察,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腐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局党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长江水文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巡察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人民立场、依靠群众;全面整改、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人员

第四条 巡察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机关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局党组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对局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组采取一次一组建、一事一授权,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巡察对象主要是:局属各勘测局、企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机关各部门和业务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局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察。

第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要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包括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照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包括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安排;对照被巡察单位的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着力检查以下方面:

(一)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和水利部、长江委、水文局决策部署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情况。

(四)落实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其它整改任务完成情况。

(五)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机关纪委每年根据局党组工作布置和巡察要求,适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报局党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局信访、财务审计、人事、纪检、党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了解巡察对象的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巡察组按照计划要求认真开展巡察工作,召开动员会议,向巡察对象所在单位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有关人员通报开展巡察任务,进行宣传动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巡察对象单位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巡察对象单位干部职工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巡察对象和下一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不同层次、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

(七)列席巡察对象单位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对巡察对象下属单位走访调研;

(十)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或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二)局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巡察了解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形成巡察报告,向局党组如实报告了解的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经局党组同意后,巡察组及时向巡察对象进行巡察反馈,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局纪检组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机关纪委,整改方案印发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机关纪委审查后,以党组织文件形式报水文局党组。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五条 局党组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对巡察工作开展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的;对交办、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追责。

第十六条 巡察组和巡察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如实报告巡察情况。对巡察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泄露秘密,超越权限甚至以巡谋私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巡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巡察工作资料由机关纪委保管,立卷归档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巡察工作相关纸质和电子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属单位的党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开展内部专项巡察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局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文局党组巡察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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