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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8 编辑:杨杰

(2021年9月1日以“水文发〔2021〕38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长江委水文局(以下简称水文局)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长江委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全局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追究的是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水文局所属的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纪委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 问责应分清责任。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二章 问责权限

第七条 局党组负责对局机关各部门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纪委及其领导成员进行问责。

第八条 水文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开展问责调查,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处等相关部门配合相关工作。

第九条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党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条 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或指定相关部门对局属各单位所属党组织及其党的工作部门、纪委及其领导成员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情形

第十一条 水文局所属的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水文局党组的决策部署,以及推动水文事业改革发展、支撑治江事业工作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不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信访举报或者上级交办事项办理不及时、不认真甚至拒不办理,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放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保密和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防汛测报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四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对水文局所属的各级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十三条 对水文局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党组织、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 启动问责调查。

(一)对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经局党组批准后,一般由水文局纪检组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二)局属各单位党委对所属党组织与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一般由该单位党委、纪委负责启动问责程序。

(三)局党组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指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启动问责调查。

第十六条 开展问责调查。

(一)开展问责调查时,应当成立调查组,依规依纪开展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明确、程序合规、处理恰当。调查事实材料要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

(二)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经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报启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呈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七条 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应当由问责程序启动部门提出建议,报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一)对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问责,经局党组批准后,可以采取检查、通报的方式进行问责。

(二)对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经局党组批准后,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

需要采取改组、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问责方式的,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作出决定。需要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执行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做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被问责党组织或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向纪检、干部人事部门通报,纪检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干部人事部门应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干部人事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二十条 局党组或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应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机制,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通报。

第二十一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岗位、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二十二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六条 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长江委水文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问责实施细则(试行)》(水文发〔2018〕3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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