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廉建

水文局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机关党委 时间:2022-03-18 编辑:杨杰

(2021年11月9日以“水文发〔2021〕484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改进中共长江委水文局党组(以下简称“局党组”)工作,提高局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中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党组在中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局党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水文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第三条 局党组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水利部重大决策部署和长江委工作要求;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局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局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局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抓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水文局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水利部、长江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局党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共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讨论和决定水文局有关重大问题,并对讨论和决定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水利部党组、长江委党组的重大举措;

(二)需要向长江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党的建设方面,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按要求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长江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制定拟定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五)长江水文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六)重大改革事项;

(七)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人才行动等事项;

(八)重大项目安排;

(九)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十)水文局机关和局属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一)审计、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二)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关事项,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三)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宣传舆论、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四)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五)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外事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六)局属各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十七)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局党组根据需要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局党组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水文局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长效机制,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水文局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等重要事项,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六)决定或撤销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党纪处分;

(七)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八)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局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九)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水利部、长江委要求、符合长江水文工作实际、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局党组领导局属各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长江委直属机关党委对局党组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局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局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局党组加强对水文局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凝聚各方智慧力量。

第八条 局党组书记主持局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局党组会议,组织局党组活动,签发局党组文件。

局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局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局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条 局党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长江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局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局属各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局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局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局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局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局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长江委党组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以局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局党组成员代表局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局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局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书籍、言论,应当事先经局党组审定或者经局党组书记批准。

局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以及局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四条 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局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长江委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长江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执行。

局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局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局党组会议议题由局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局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局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局党组秘书负责将会议议题提前书面通知局党组成员。

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几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应当事先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后提交会议审议;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可请局党组成员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后提交会议审议;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可在局党组会上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则作出决定。

局党组会议材料由局党组秘书协调主办部门(单位)负责印制,分送局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需要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的文件(需要保密的除外),原则上应至少提前1-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局党组秘书由人劳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局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局党组成员必须回避。

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局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局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局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逐项进行表决。

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秘书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其中,涉及干部任免、党员处分等议题,由人劳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单独编印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泄露。

第二十条 局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应当督促推动局领导班子及机关、局属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全面落实局党组决策。局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局党组决策的贯彻落实。

办公室负责局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加强局党组决策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落实到位。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一条 认真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局党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列席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召开民生生活会前,应当按照长江委党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工作方案,围绕会议主题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征求意见,深入交心谈心。会上,应当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局党组成员应当就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个人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会后,应当针对会议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积极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机关党委按要求以局党组名义向长江委党组、委纪检组和委直属机关党委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三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局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坚持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局党组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局党组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为分管部门或联系单位党员讲1次党课。

第二十五条 严格谈心谈话,局党组成员之间、局党组成员与党员之间应当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第二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团结—批评—团结”,勇于自我解剖,热忱帮助同志。

第六章 理论学习

第二十七条 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局党组中心组由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局党组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局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局党组其他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学习秘书由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牵头做好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局党组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水利部党组、长江委党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

年度学习计划由局党组审定后施行,并报送长江委党组备案。

第三十条 局党组中心组可以通过集体学习研讨、个人自学、专题调研等形式,开展切实有效的学习活动。集体学习研讨应当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年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一条 局党组建立务虚会议制度,通过局党组会议、局党组中心组学习、专题务虚会议等形式,深入研究讨论长江水文改革发展等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七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三十二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带头尊崇党章、严守党规,严格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坚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第三十三条 局党组及其成员应当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三十四条 局党组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局党组成员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多开展蹲点调研、专题调研和不打招呼的基层调研,每年至少牵头负责1项重点调研课题。

第三十五条 局党组成员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交通、休假以及薪酬、医疗、治丧等方面的待遇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局党组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求特殊利益。

第三十七条 按照长江委党组要求,局党组书记严格执行述职述廉制度,局党组及其成员严格执行履职考核制度。

局党组及其成员执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本规则情况,应当自觉接受长江委纪检组、水文局纪检组的监督,自觉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巡视巡察监督,纳入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应当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局属勘测局党委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单位党委工作实施细则或工作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机关党委商有关部门承担解释工作。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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