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

长江委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暂行规定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29 作者:建安处 编辑:建安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长江水利委员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文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负责全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全局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建安处对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隐患与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短时间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各种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本单位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是各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应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是事故隐患排查主要形式,除汛前准备外,原则上应采取“四不两直”检查方式。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包括汛前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检查等。

第八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痕迹材料。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事故隐患清单,留存包括监控、整改、验收、销号等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重点防控和治理,隐患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过问,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 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存在隐患的单位(部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整改,尽快消除隐患,并举一反三,尽可能减少类似隐患再次出现。经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局主要负责人认可后,向水文局反馈整改完成情况,形成闭环。(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1,整改通知书回执单详见附件2,整改落实情况回执单详见附件3)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先报水文局后再上报至水利安全生产信息上报系统。

对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上述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局安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鼓励、发动职工查找、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或为减少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做出贡献的职工,应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大小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通知整改,二次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三次加倍,依此类推,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一)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报表的;

(四)未按要求整改事故隐患的;

(五)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六)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不及时、不彻底的;

(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核销

第十五条 局安委员对以下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

(一)长江委安委会明确要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二)局属各单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局安委员督办的重大隐患;

(三)检查中发现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四)单位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十六条 对于确定列入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局安委会应及时下达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督办销号程序;

(六)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单位接到挂牌督办文件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第十八条 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期间,隐患治理单位应当及时汇报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局安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的动态监管,督促隐患治理单位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分析重大隐患产生原因和责任倒查机制,在督办期限内向局安委会书面报告重大隐患治理的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局安委会应当督促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隐患治理延期说明,并进行备案。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局安委会应当加强重大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隐患治理单位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后,应根据隐患项目类型及设计标准,并参照现行验收规定完成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安委会负责对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复核。局安委会在收到验收报告后,应对该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核,经确认隐患消除后,解除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工作档案,及时将督办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分类保存。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不力的,由局安委会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问责;在办理督办事项中弄虚作假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建安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2.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单

3.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回执单


附件1

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年第*期)

**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

20**年**月**日


附件2

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回执单

我单位已收到**单位下达的《**单位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安[201*]**号),将按照《通知书》要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签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签字)

(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 (签字)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联系人(安全总监): (签字)电话:

备 注:《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给各勘测局的,此回执分别由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责任人签收;《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发给有关职能部门的,此回执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收,并在3日内将回执报送局安委会。各勘测局以此类推。


附件3

长江委水文局事故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回执单

一、隐患描述及整改结果

二、隐患产生及存在原因分析

安全管理认识不足:

安全检查不到位:

整改资金未落实:

其他原因:

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责任人(签名):

公章:

20** 年 月 日

四、隐患整改结果确认

五、隐患整改证明材料(附件)

六、确认人员(签名):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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