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

长江委水文局异地工作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29 作者:建安处 编辑:建安处


第一条 为确保水文局异地(含境外,下同)项目顺利实施,保障异地工作人员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异地项目工作人员的派遣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建议,报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第三条 异地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现场必须指定经验丰富的职工作为安全员(可兼职),负责现场安全工作。

第四条 异地项目组应掌握驻地民族宗教矛盾、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主要传染病源等相关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应对。要密切关注当地的天气情况,适时收集当地的气象预报信息,通报组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携带必要的药物。

第五条 出工(出境)前,异地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其掌握常见的急救、应急知识,了解所在区域主要安全风险。

第六条 境外项目必须为参加人员购买团体或个人意外保险,严格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等规章要求,严格按照出入境相关规定办理出入境手续。出境人员必须遵守外事纪律,办理好相应的合法证件(护照),尽量做到集中保管;外出时应随身携带证件(护照)复印件。

第七条 异地工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通讯(移动通讯、高频、网络通讯工具等)畅通,掌握应急报告渠道和报警方式,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动态。后方接收信息人员应做好记录,随时备查。

第八条 如果未能按时收到前方安全动态,后方接收信息人员必须主动联系,并核实前方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尽快向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外出办事如不能当天返回驻地的,需事先告知项目现场负责人,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过夜。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休假请假制度。异地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或其他原因需要请假的,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请示,如实说明事由。原则上应书面请假,禁止口头或通过电话请假。不能书面请假的,应使用短信、网络通讯工具(QQ、微信等)履行请假手续,并保存好请假、准假的完整电子记录。对非书面请假,项目负责人应通过电话确认。请假事由不实或未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异地工作人员请假的,项目组应将有关事宜告知其家属,并保留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重点关注长期在外单独工作人员,必要时予以轮换。

第十三条 异地工作人员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商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禁止组织或参与黄、赌、毒、邪教、传销等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四条 异地工作人员必须尊重当地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从事夜间工作或活动,尽可能结伴同行;原则上不得单独外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落实情况纳入水文局安全管理专项考核。对酿成事故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水文局建安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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