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

长江委水文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建安处 时间:2022-03-29 作者:建安处 编辑:建安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指导意见》《长江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水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文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亡、健康损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在一定的触发因素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根源、状态、行为以及它们的组合。所称风险管控是指风险辨识、分析、评价、控制并持续改进的动态过程。安全风险管控应与隐患排查治理有机结合,实施双重预防。

第四条 安全风险管控坚持“源头防范、全员参与、分级管控、动态管理”原则。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是安全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简称:各责任主体),对责权范围内的工作场所或作业活动开展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风险管控。水文局建安处对安全风险管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责任主体可结合自身情况,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鼓励局属各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机关各部门应落实水文局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全面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管控,完善风险警示,及时维护风险管控清单,制定风险管控培训计划,保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经费,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各责任主体风险管控流程可参考附件1提供的方法开展。

第七条 全面开展风险源辨识。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围绕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重点聚焦水上(野外)作业、道路交通、对外服务、危化品管理、办公消防、危旧(闲置)房屋等方面安全风险。危险源辨识可参考附件2提供的方法开展。

第八条 风险评价。针对辨识出的危险源,各责任主体应进行分级、分类梳理,并进行风险评价。局属各单位应当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关注一线作业职工,科学合理评定安全风险等级。

(一)危险源分为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两个级别。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二)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确定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可直接判定为重大风险,一般危险源的风险等级可采用直接评定法、安全检查表法、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或风险矩阵法确定。风险评价可参考附件3提供的方法开展。

(三)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水文局统一标准,建立在线风险数据库,因地制宜绘制“红橙黄蓝”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第九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风险评价结果,按照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控。建立覆盖单位、部门、科室、班组、个人等的全员安全责任制。管控措施要从制度、技术、工程、应急、操作、教育、管理等方面着手,切实起到防控各类安全风险作用。

(一)重大风险管控。水文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管控,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系统、区域或岗位,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责任部门、人员、管控措施,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实施重点管控。对无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风险,应当依法及时采取停产、停业、撤离现场作业及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划定禁区等措施,防止重大风险失控引发事故。

(二)较大风险管控。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管控,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协助,接受建安处监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管控,接受建安处监督。

(三)一般风险管控。各责任主体业务科室、班组负责人组织管控,安全员协助负责人监督。

(四)低风险管控。各责任主体业务科室、班组自行管控。

第十条 各责任主体应对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评估,组织人员开展应急逃生、处置等相关培训和演练;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失效的,应及时优化和完善。

第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应当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

(一)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风险等级;

(二)组织机构或人员发生重大调整;

(三)作业环境、工作内容、工艺流程或关键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

(四)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五)本单位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或相关行业领域发生类似安全事故;

(六)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或大型活动等;

(七)其他可能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

第十二条 风险警示。各责任主体应当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充分结合信息化手段,在个人工作门户提供日常安全风险清单,在从事高风险作业前发出安全提醒。

(一)风险警示内容包括:标明危险源名称、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风险等级、管控方法、应急预案、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

(二)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并强化监测和预警。

(三)风险公告栏、岗位风险告知卡可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等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制作。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清单维护。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管控情况形成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一)各责任主体应当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危险源、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存在的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

(二)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按照附件4的要求制定,标明填报日期、危险源类别、名称、特征、潜在风险、位置、主管单位、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等。风险信息调整后应当及时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三)风险管控清单应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做到所见即最新。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将安全风险管控培训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全员进行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保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经费,将相关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月27日前向建安处报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填报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存在重大风险的,局属各单位应当每月详细了解管控效果。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更新的情况,局属各单位应当自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更新之日起3日内报告建安处。

第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按照水利部制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标准,应当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安全风险评估,并参照附件5的格式编制风险评估报告,上报水文局建安处。

第三章 安全风险监管

第十八条 局安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局风险管控工作,编制风险管控制度,指导和监督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局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局安委会的风险监管流程可按照附件6提供的方法开展。

第十九条 局安委会应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等级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将重大风险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重大风险的管控情况和管控职责的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较大、一般、低风险,可以采用抽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局安委会建立和完善全局重大风险公示制度,督促局属各单位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风险等级。重大风险降级后,应向委监督局申请销号。

第二十一条 各责任主体未落实本办法的,局安委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督促整改落实,并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主体对重大风险管控失效,且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局安委会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水文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建安处负责解释。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

附件4.docx

附件5.docx

附件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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