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

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财务处 时间:2022-03-17 作者:财审处 编辑:财审处

(2021年4月6日以“水文财审〔2021〕149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公司”)财务管理,明确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和权限,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实施财务管理的基本准则和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实行水文局企管会监管下的企业法人负责制。企业法人在水文局企管会的指导下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财务工作的决策、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 公司法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对公司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确定公司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公司财务状况、资金情况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及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2.主持公司财务部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3.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和资产管理。

4.参与公司项目实施、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分析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5.协调财务部门与各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公司财务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表;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公司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公司实行财务会计监督: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设立“小金库”,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应当经过公司总经理提名,经水文局企管会批准后聘任或解聘。

1.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2.公司被撤消或合并,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4.移交交接必须监交。公司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财务部负责人监交;财务部负责人的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九条 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按《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24个学时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公司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税知识进行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的增减和利润的分配。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第十一条 会计记账方法采取借贷记账法,记账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十二条 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本公司股东会、水文局企管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第十五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十七条 现金的管理

1.公司不设库存现金:不登记库存现金的收支账目。

2.现金支票的支付范围:结算起点5000元以下的零星等不适合转账方式的支出。

3.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向财务部办理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账,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超过10000元(含)以上借款需水文局企管会代表签批。

4.其他业务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公司总经理核准签字后办理借款,并由借款人负责款项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借款人负责。超过10000元(含)以上借款需水文局企管会代表签批。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3.银行账户印鉴的使用实行2章分管并用制。即:法人印章由财务负责人或审核人员保管,财务印章由出纳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发票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①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单据,经会计审核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头上签字。

②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③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后应到财务部门办理入账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技术服务。

④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⑤设备及材料的付款必须附上正规发票、采购合同、签收单等原始凭证,对于分期付款的,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条款付款。

5.公司营业收入按公司指定的基本账户入账。

6.财务部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期限付款,不得早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十九条 应收款项的管理

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及汇款凭证为依据予以登记记账,并按照不同的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2.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财务人员要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清理,根据项目合同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通知有关部门和个人及时催收,对催款后仍不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工资,直到还清借款为止。

4.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账款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造成损失的,应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5.对于预付账款应严格管理

①预付账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②预付货款必须依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清算完毕。

第二十条 存货的管理

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的以备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半成品、完成全部生产过程的产成品等。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销售,如企业的半成品、产成品等;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如原材料等。

1.存货按照不同的生产环节分为以下几类:

①原材料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能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各件)、包装材料、委托加工材料等。

②半成品

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③产成品

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给委托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购入时填写入库单,计入存货核算;对外销售或项目需要时填写出库单计入项目成本。

2.存货的核算和管理按《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3.公司委托合同中指定的外购设备直接计入项目成本,不列入存货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核算

第二十一条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规定,公司固定资产指单价5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1 年以上的资产,分为3 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交通运输工具

第二十二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折旧率分别为:

1.房屋及建筑物 20 年 年折旧率 5%

2.机器设备 4 年 年折旧率 25%

3.交通运输工具 10 年 年折旧率 10%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为0,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提足折旧。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加速折旧。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的,应提出购置申请,由水文局企管会代表签批。

第二十五条 财会部门按固定资产的类型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关税;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自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水文局企管会批准后,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营业外收入。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

3.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作营业外收入,净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六章 长期投资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或不可能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以获取投资权益和收益为目的。包括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形式。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目标和规划,加强对投资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公司严禁从事股票投资或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投资。

第三十条 投资方案需水文局企管会批准。投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方案,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明确出资时间、金额、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对投资项目要进行会计系统控制,根据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投资会计政策,建立长期投资台账,详细记录投资对象、金额、持股比例、期限、收益等事项,妥善保管投资合同或协议、出资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三条 长期投资的核算

1.以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或公允价计价。合同、协议确定的价格或公允价值与公司投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公司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

3.公司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公司开展基建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待所建项目验收交付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1.在建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工程的施工进度,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

2.合同要求对方提供收据、发票等要件后才予以付款的,必须将对方开具的合法收据、发票等交到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汇款业务。

3.要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及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七章 营业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其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或提供技术服务;其他业务收入指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等非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设备销售收入应按公司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设备销售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第三十七条 提供技术服务的收入,应按以下原则加以确认:

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技术服务,应在完成项目时确认收入。

2.如技术服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服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服务收入。

3.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相同金额结转成本。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发货、收款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详细记录销售客户、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收回等情况,确保会计记录、销售记录与仓储记录核对一致。

第八章 项目成本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成本的核算坚持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收付,都应计入当期的费用。

第四十条 虽在本期支付的费用,但应由后期负担的均不能计入本期费用,可通过“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但应归属本期的费用、损失不得挂账,调剂利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支出,计入营业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

1.直接材料是指直接用于项目实施的设备及材料的购置费用。

存货的核算和结算执行《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直接人工是指直接参加经营业务的有关人员的工资。包括直接参加经营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聘劳务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和补助。

3.其他直接支出是指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其他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各项开支,主要有:差旅费、资料费、运输费、设备安装维护费、技术培训费、项目评审费、技术协作费、项目投标费、项目劳务费、接待费等。

第九章 管理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管理费用是公司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公司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职工奖金、加班费、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固定资产折旧、车辆保险和维护费、项目投标费、各类税费、审计费、接待费、广告宣传费、高新企业研究开发费等。其中:

1.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费:根据水文局人劳处核发的通知单发放。

2.职工年度经营奖:根据《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经营奖励工资发放暂行办法》执行。

3.各类税费:公司按规定支付的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4.审计费指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高新企业申报复核的查账验证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5.接待费:按照《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接待费管理办法》执行。

6.广告宣传费:公司对外宣传产品、经营策略所发生的费用。

7.技术研发费: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公司的研发费包括研发人员薪酬、技术开发、其他支出。

第四十三条 财务费用是指公司筹集资金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等,公司银行账户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贷方。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有的费用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单据合法、真实,手续齐备。财务部门对手续不齐备的开支,可以要求经办人员补齐手续;对不合法或虚假的开支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对于重大问题须向水文局企管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重大事项须报水文局企管会审批。具体实施按《湖北一方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利润和利润分配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净收益组成。在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形成公司净利润。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净利润的分配次序是:

1.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违反税法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即弥补超过用所得税前的利润抵补期限,按规定用税后利润弥补的亏损;

3.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即按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超过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及其比例或数额由水文局企管会决定。

第十一章 发票和收据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司必须按发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发票。发票和公司收据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代其他单位开具发票。

第四十九条 发票及收据的填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发票及收据,并在误填的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开具的收据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收到发票后此收据自动失效”。

第五十条 发票实行专人管理,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被盗。如因保管不善,遗失发票及收据,造成后果由发票保管人负责。

第五十一条 发票丢失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和公司领导报告,并登报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不得填开“大头小尾”的发票,不得代开发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必须凭合法的发票入账,凡与公司成本、费用、资产有关的付出,均应索取合法发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票及收据由财务部门专人负责收发及建档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与保管由办税员负责。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五条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报表附注。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五十七条 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资产清查、减值准备和债权债务核实。

第五十八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顶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晰的说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编制附注。

第六十条 公司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严禁弄虚作假,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维护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十一条 会计报表月报必须在每月终了5 日内报出,季报必须在每季终了10 日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在年度终了60天内报出。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一方公司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
关闭